中华民族素有守望相助的优秀传统。近期,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系统性部署互助性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意见》明确提出,弘扬守望相助、和衷共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探索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2025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突破3.2亿,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23%。“十五五”期间,我国的老年人口规模和占比均将迎来快速增长。
《意见》着眼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从服务模式、服务阵地、支撑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超大规模老年人口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探索中国方案。
就近就便供服务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意见》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什么是互助性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系统回答“谁来服务”“服务什么”的问题。
第一,根据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养老的实际,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性养老服务。
一方面,将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平台载体作用,积极链接人员、设施、资金、服务、技术等,有助于探索构建服务联动、供需对接、资源共享的互助性养老服务新格局。
另一方面,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服务队伍摸排需求和供给情况,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病防治宣传等服务,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
第二,根据农村老年人需求和农村地区特点,提出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
邻里相扶、守望相助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基础,赋予农村养老服务不同于城市养老服务的特征禀赋。发挥“近邻”和“熟人”优势,发展互助养老服务,补充因家庭规模小型化、居住分散化、赡养功能弱化等导致的家庭养老不足,是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和可行选择。
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已经开展多年、比较成熟的模式,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种种举措均指向推动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因地制宜建网络
《意见》以“到2030年,具备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为目标之一,明确提出统筹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阵地。
首先,对已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支持立足现有设施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不搞重复建设;对还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拓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活动空间。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整合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各方面资金渠道,通过依托农村幸福院改造、利用集体闲置用房改造等方式建设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站。数据显示,近两年来,灵山县村级养老服务站组织开展义诊康复、手工制作、文化娱乐等关爱活动260多场次,有效满足农村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其次,统筹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引导小型商超、村(社区)便利店、餐饮企业、村卫生室等老百姓比较常见的服务场所,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探索“物业+互助养老”,发挥物业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优势,对互助性养老服务给予便利,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例如,在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达48%的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物业+养老”为老服务联盟于2025年末成立,吸纳了超80%的街道物业企业成员和50余家热心商户成为联盟首批成员,针对性地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此举有助于构建可持续、有温度的养老新生态。
要素支持强保障
在如何保障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从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完善支持发展措施、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等方面强化要素支撑保障。
首先,《意见》明确提出,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这是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中,应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作用,积极链接人员、设施、资金、服务、技术等,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融入“养联体”建设,通过开放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积极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平台、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例如,畅通渠道、做好衔接,便利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将专业化程度较强、风险较高的服务需求,及时向相关养老服务机构转介。
其次,围绕建立“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发展格局,《意见》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方式,支持互助性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例如,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此外,基层老年协会是互助养老的重要组织力量。持续加强对地方老年协会的建设指导、培育赋能,助力老年人组织在基层治理、互助性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大更积极作用。
《意见》明确,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服务。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重庆市丰都县建成县级养老互助联合会1个、乡镇(街道)级养老互助会30个、社区互助站68个、村级互助站137个,发展互助养老会员2350人。县、镇、村、院落四级养老互助体系的搭建,成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的有益补充,惠及数万名老年人。
伴随人口老龄化加速,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是因地制宜、就近就便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有效抓手之一。促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提高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健全互助性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将有助于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实现幸福“享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