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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府〔2015〕41号)
2015-07-27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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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发挥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最大效益,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创业就业工作的目标考核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河源”为目标,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构建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2015年至2018年,全市每年促进创业1800人,其中市直520人、源城区700人、东源县200人、和平县60人、龙川县200人、紫金县60人、连平县60人;实现创业带就业5500人,其中市直3500人、源城区500人、东源县500人、和平县150人、龙川县500人、紫金县200人、连平县150人。
    (三)目标考核。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高效运行工作机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有考核,把扶创业带就业计划工作纳入年度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扶创业带就业计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二、落实政策,加大对创业工作的资金扶持
    (四)创业培训补贴。增加政府购买就业创业项目的范围,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提升就业创业培训质量。评选认定基础设施强、师资配备好、促进就业创业作用明显的培训机构为市级创业就业培训示范基地。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创业师资素质提升和创业培训,制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五)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专项用于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六)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七)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八)创业孵化补贴。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评估认定的创业载体,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奖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九)壮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可用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全市每年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500万元。担保基金应储存在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大力鼓励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对创业的融资支持。
    (十)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本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十一)继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规范管理,加大对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
    (十二)创业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三)就业介绍补贴(中介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
    (十五)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企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十七)毕业生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完善政策配套,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服务
    (十八)提升就业创业计划服务水平。完善创业指导组织职能。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开业帮助、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扶创业带就业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公共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成立市创业服务指导团,组织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扶创业带就业计划提供智力支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帮助。
    (十九)建立创业项目库。建立充实创业项目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100个,重点征集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技术型小项目,储备一批能创业、易创业、促创业的好项目,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项目。加强对创业项目征集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试行创业项目成效考核机制。完善项目展示机制,举办“大展会、走社区、到县市、进校园”等形式的项目展示活动,实现全市扶创业带就业对象共享创业项目成果。
    (二十)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质量。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享受创业孵化补贴。鼓励孵化基地提升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十一)资助优秀就业项目。大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坚持每年开展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并对被评为市级优秀创业的项目按每个项目5-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2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补助10万元。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
    五、优化政务环境,促进创业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十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改善行政管理,按规定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加大创业政策信息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激活扶创业带就业计划主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扶创业带就业计划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百姓创业”的良好局面。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专业性技术或专长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树立培养创业型新农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民营企业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新行业开展二次创业,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带头创业带动就业。实行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鼓励外来优秀人员创业,切实维护来我市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3日起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