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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歧视“二婚”要不得
2016-01-29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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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痛刹泛滥成灾的“酒席风”,余庆县不久前出台新规,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办酒要报批,并明令禁止了二十余种名义的酒席(详见《贵州都市报》2月17日报道)。

近年来,“酒席风”在许多地方演变成了一种敛财手段。许多人为了收回送出去的“人情”,甚至编造理由办酒,一些干部群众因此不堪重负。应当说,余庆县的这项规定是件好事,而且有一定的“民心基础”:一是刹住这种大操大办的奢华风;二是让相当一部分人从“借钱吃酒——跟风办酒——吃酒还情”的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三是不给贪污腐败以可趁之机。

报道说,这项规定出台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有拍手称快的,却也有提出质疑的。比如,关于“再婚不得办酒”的规定,就受到了一些人的非议,被认为是对“二婚”者的歧视。详加推敲以后,笔者以为,该规定确有如下几点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是公正性问题。正如一些群众所指出的那样,既然法律规定,人人享有婚姻自由。无论“头婚”还是“二婚”,只要履行法律手续,都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因此,每宗婚姻都是夫妇和双方亲朋值得庆贺的事,不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

二是合理性问题。事实上,你禁止得了干部办酒,却禁止不了普通百姓办酒,而有哪位干部没有亲戚是普通百姓呢?而亲戚朋友办酒,干部总不能不去祝贺,但你总不能让干部成为“异类”——别人祝贺要送礼,干部能不送?同时,你也不能让干部只送出去,不收回来吧?

三是合法性问题。关于禁止“办酒”的规定,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保持职务廉洁性,禁止通过婚丧嫁娶、新居搬迁等方式,大办酒席来收取钱财的”规定。然而正如一些法学专家所质疑的那样,该规定只是禁止国家公务员通过办酒来敛财,并没禁止国家公务员办酒(办酒不一定就是在敛财),也没禁止普通百姓办酒。

最后,“禁酒令”也不能从根本上遏止贪污腐败。笔者以为,干部贪污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制,而不是在于他是否办过几回酒。因此,想通过“禁酒令”遏止腐败,也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办酒席”本是国人的一种民族传统,尽管它今天演变成了一种陋习,但要破除也是有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关部门可以提倡节俭办酒,淳化民风,而不宜以行政或者法律手段加以干涉。